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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雅安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雅安市公安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2076号原告: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张雅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纪川,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安市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马宏,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雅安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39元,减半收取计5020元,由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定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荫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