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5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董欣宪与福建世海渔业有限公司、杨明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欣宪,福建世海渔业有限公司,杨明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5民初1024号原告:董欣宪,男,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春香,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世海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杨明灯。被告:杨明灯,男,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玲,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欣宪与被告福建世海渔业有限公司、杨明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董欣宪于2017年10月13日以其已与被告福建世海渔业有限公司、杨明灯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董欣宪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欣宪撤诉。案件受理费88055.29元,减半收取计44027.645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49027.645元,由原告董欣宪负担。审 判 长 蒋连花人民陪审员 王家勋人民陪审员 任赛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2017)闽0105民初1024号3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