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民���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束建军与耿存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束建军,耿存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民特81号申请人:束建军,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申请人:耿存媛,女,193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代理人:束建超,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申请人束建军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耿存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束建军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耿存媛之子。被申请人因嗜睡意识不清,不能正确的表达意思。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为保障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宣告耿存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束建军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耿存媛的代理人束建超称,申请人束建军陈述属实,对耿存媛监护问题,所有子女已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束建军担任耿存媛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束建军系被申请人耿存媛之子,耿存媛的配偶束松柏已去世。经本院委托,2017年9月25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耿存媛系器质性意识障碍(嗜睡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鉴定意见认为耿存媛系器质性意识障碍(嗜睡状态),不能作出正确的意思表示。束建军作为其子,要求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宣告,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宣告耿存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耿存媛子女对其监护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且目前无证据表明由束建军担任耿存媛的监护人有不利之处,故本院依法指定束建军为耿存媛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耿存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束建军为耿存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金丹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庞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