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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贵州省铜仁市伍寰城市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与刘克宁、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铜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铜仁市伍寰城市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刘克宁,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铜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2471号原告:贵州省铜仁市伍寰城市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新华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覃建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克宁,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铜仁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铜江路9号。负责人:张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贵州省铜仁市伍寰城市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克宁、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铜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贵州省铜仁市伍寰城市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铜仁市伍寰城市客运出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铜仁市伍寰城市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省铜仁市伍寰城市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庆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