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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执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宏伟、张超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伟,张超考,方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21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宏伟,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张超考,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方贞,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陈宏伟与被执行人张超考、方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3民初56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超考、方贞应共同向申请执行人陈宏伟支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注册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淘宝账户、金融理财及车辆权属登记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超考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车辆,现上述车辆下落不明。除此以外,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至2017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张超考、方贞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宏伟2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3执21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崇林代理审判员  张飞余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