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郭希永与王崇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希永,王崇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郭希永,男,1986年生,祥云县人。被执行人王崇高,男,1973年生,祥云县人。郭希永与王崇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郭希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923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崇高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00000元及应支付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和应返还案件受理费2300元均未能执行到位。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彭许昌审判员 戴有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