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学能与叶升刊、鲁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寸代金,叶升刊,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寸代金。被执行人叶升刊。被执行人鲁红。关于杨学能与叶升刊、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学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瑞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升刊、崔庆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叶升刊、崔庆芬除瑞丽市瑞宏路锦福园59-193号(59号3栋7单元301室)的房地产一宗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启动对该宗房地产的评估拍卖程序,经评估该宗房地产评估价格为425493元。本院依法以评估价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委托德宏宏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公开拍卖于2017年3月16日进行,但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流拍后,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及另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瑞丽市支行,两申请执行人都不愿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接受以物抵债。本院依法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低12%(即:374433元)启动第二次拍卖。第二次也因无人竞买于2017年5月22日而流拍。第二次流拍后,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寸代金,其愿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374433元接受以物抵债。因另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对所处置的该宗房地产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截止2017年6月2日(2016)云3102执364号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合计:414135.41元。以物抵债的款项374433元,在扣除相关费用19980元后,未能完全清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故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作为一般债权,也未能实现。在处置该宗房地产后,经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2执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黄云海审判员 董诗周审判员 王正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