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行审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市欣宏矿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市欣宏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202行审136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莲花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200004356661H。法定代表人张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魏云召,该局雪野旅游区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莱芜市欣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茶业口镇李白杨村西,组织机构代码:55094089-X。法定代表人袁长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新兵,男,汉族,1980年8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章丘市,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莱国土资(雪野)罚字[2016]1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称,莱芜市欣宏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5年5月占用莱城区茶业口镇李白杨村其他草地2812平方米建洗砂场。所占位置不符合茶业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对此,我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11月11日将莱国土资(雪野)罚字[2016]1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2017年6月5日催告被处罚人履行处罚决定。现法定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该行政处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内容: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81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村集体。2、缴纳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壹佰捌拾元整(42180.00元)。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被处罚事实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茶业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违法用地占用地类情况审核表、莱芜市欣宏矿业有限公司洗砂场项目现场照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证据佐证。被执行人莱芜市欣宏矿业有限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的违法事实、适用依据、适用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雪野)罚字[2016]1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莱芜市欣宏矿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81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村集体”的处罚内容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由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二、限被执行人莱芜市欣宏矿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4218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后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吕 华审判员 郝永秀审判员 韩继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