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 x B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681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海鹰,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贤伟,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股长。被申请执行人陈英,女。申请执行人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月18日对陈英作出的广汉卫计征决(2017)第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汉卫计征决(2017)第4号的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广汉卫计征决(2017)第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合法,符合法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广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汉卫计征决(2017)第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剑平审判员 罗 凌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