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高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高伟,胡美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住所地:吉安县城君山大道与富川路交叉处。负责人黄雪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伟,男,1988年11月30日生,汉族,峡江县人,住吉州区。被执行人胡美元,女,1900年11月21日生,汉族,青原区人,住吉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赣082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13728.3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74元,执行费1606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伟名下有座落在吉州区沿江路168号滨江六合盛世18栋2单元501室的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伟名下的房产即吉州区沿江路168号滨江六合盛世18栋2单元501室。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拍卖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晓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文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