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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时优与被执行人王景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时优,王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刘时优,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王景华,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受理﹝2017﹞黑02**执1011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7﹞黑02**民初15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景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刘时优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刘时优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当先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在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下落线索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执101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项宏权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人民陪审员  施长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