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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5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临沂市永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永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宏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5210号原告:临沂市永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成都路与黄白河路交汇处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80870654F法定代表人:卢乐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祥,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海,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伟,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临沂市永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临沂市永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永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临沂市永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晨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向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