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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3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黄九红与郁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九红,郁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3民初1227号原告:黄九红,男,汉族,1989年12月8日生,湖南省邵东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郁晓,男,1975年05月20日生,京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翔睿思维工作室业主),住贵州省贵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九红与被告郁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黄九红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九红以因原告个人原因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九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黄九红负担。审判员  庭容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