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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海军、刘柏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海军,刘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执78号被执行人:罗海军,男,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吉安市吉安县,被执行人:刘柏萍,男,196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的罗海军、刘柏萍财产刑执行一案,判决没收罗海军个人全部财产,没收刘柏萍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刘柏萍名下有位于金三角居委会光丰小区B8栋2单元704室,不动产权证号为2005000557的房屋一宗,因房屋是其唯一住房且有家属需要抚养,暂不宜处置。另扣划了罗海军银行存款18223.55元,并已上缴国库。除此,未发现罗海军、刘柏萍其他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7年10月13日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萍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中财产刑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宁审判员  王葵审判员  昌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