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彪与武汉山峰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彪,武汉山峰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王彪,男,199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武汉山峰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彪与被执行人武汉山峰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岸劳人仲裁字(2017)第17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岸劳人岸劳人仲裁字(2017)第17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