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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太原汇盛凯商贸有限公司、薛小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太原汇盛凯商贸有限公司,薛小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105民初3080号原告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成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高祥,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汇盛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28号4幢4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薛小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薛小泉,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汇盛凯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薛小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02元,由原告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王继萍人民陪审员张铁牛人民陪审员李继仙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闫世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