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岩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719号申请执行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51017204E。法定代表人:唐昌宜。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小平,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岩,男,1982年1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于岩,男,1982年1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因执行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于岩、唐炼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于岩、唐炼价值1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