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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15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平与朱世瑞、陈风雷还款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平,朱世瑞,陈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5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平,男,1966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朱世瑞,男,195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陈风雷,男,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仲字(2016)第36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朱世瑞、陈风雷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世瑞、陈风雷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陈风雷小孩陈某某名下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商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风雷之女陈某某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商铺,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变更主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永辉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徐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洪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