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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蒋蒙福与林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蒙福,林碧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2444号原告:蒋蒙福,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王缇莹,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碧君,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蒙福与被告林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蒙福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俞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