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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6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艳杰对孙庆光、张春凤申请支付令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艳杰,孙庆光,张春凤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支 付 令(2017)黑7506民督1号申请人:孙艳杰,女,1956年4月5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被申请人:孙庆光,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被申请人:张春凤,女,1972年2月3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申请人孙艳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孙艳杰称,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7日借给二被申请人现金5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还款期限为2017年8月27日,现此借款早已到期,二被申请人只给付了7万元利息,尚欠本金50万元,利息2万元。要求被申请人孙庆光、张春凤给付申请人孙艳杰本息合计52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孙庆光、张春凤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52万元。申请费3050元,由被申请人孙庆光、张春凤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埠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