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6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怡与被执行人张某臣、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怡,张某臣,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204执6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怡。 被执行人张某臣。 被执行人邵某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怡与被执行人张某臣、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7〕黑0204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怡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臣、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经查,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臣在中国建设银行工资账户内存款。因该工资账户内存款尚不足以偿还欠款,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6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文恒 审判员 于永生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鄢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