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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房亲田与邹平县魏桥镇苏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亲田,邹平县魏桥镇苏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752号原告:房亲田,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维岭,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平县魏桥镇苏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平县魏桥镇苏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国光,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尚文,邹平法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亲田与被告邹平县魏桥镇苏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房亲田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邹平县魏桥镇苏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房亲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亲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房亲田负担。审 判 长  卢喜人民陪审员  潘月人民陪审员  陈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