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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志坚与大通动岚健身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坚,大通动岚健身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2607号原告:张志坚,公民身份号码×××,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住该镇建国西路97号1栋531室。被告:大通动岚健身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天麒华庭步行街***号。法定代表人:张生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志坚与被告大通动岚健身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张志坚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坚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当庭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坚负担。审判员  刘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成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