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志坚与大通动岚健身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坚,大通动岚健身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2607号原告:张志坚,公民身份号码×××,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住该镇建国西路97号1栋531室。被告:大通动岚健身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天麒华庭步行街***号。法定代表人:张生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志坚与被告大通动岚健身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张志坚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坚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当庭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坚负担。审判员 刘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成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