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6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峰塔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南京荣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峰塔水泥制品厂,南京荣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6616号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峰塔水泥制品厂,住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大黄村。经营者:马广龙,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祥,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荣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北江豪庭。法定代表人:童家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峰塔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南京荣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峰塔水泥制品厂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峰塔水泥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峰塔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峰塔水泥制品厂负担。审 判 员 邵晓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梅 婷书 记 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