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辖终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三嘉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三嘉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8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三嘉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64号青年广场B栋6楼E座。法定代表人:林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湖北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三路特*号。上诉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三嘉自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8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其2014年7月5日与被上诉人签署的《建设工程精装修分包合同》约定,若有纠纷,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应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案管辖的主要上诉理由与其向原审法院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一致,原审裁定对确定本案管辖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已经充分阐述,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