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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塘支行、陆幼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塘支行,陆幼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8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塘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晋生街,组织机构代码63272173-8。主要负责人:章林杰,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陆幼军,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塘支行与被执行人陆幼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4民初4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380558.05元及利息)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洁执行本案。2016年11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抵押房地产,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29255.63元,尚应执行51302.42元及利息,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但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已向被执行人陆幼军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陆幼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陆幼军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38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亚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