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渭南市三和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渭南市三和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85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渭南市三和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小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萨,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渭南市三和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8元,减半收取2669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高 萍审判员 刘 焘审判员 郝亮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