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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渭南市三和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渭南市三和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85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渭南市三和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小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萨,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渭南市三和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8元,减半收取2669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高 萍审判员 刘 焘审判员 郝亮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