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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民终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赵永军与康玉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永军,康玉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永军,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全礼,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玉莉,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汉中市。上诉人赵永军因与被上诉人康玉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702民初24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赵永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永军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永军撤回上诉。赵永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2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波代理审判员 岳 媛代理审判员 刘际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鹏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