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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乌力吉、宝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乌力吉,宝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749号原告: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赵清国,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琳瑛,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力吉,男,1954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宝良,女,1968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力吉、宝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因乌力吉、宝良已将欠款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佟陆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雪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