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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执189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桂娇、黄燕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娇,黄燕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18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刘桂娇,女,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被执行人:黄燕群,女,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务农,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刘桂娇与黄燕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9日向黄燕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燕群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燕群与姚新华系夫妻关系,双方有共同财产在姚新华存于中国工商银行崇仁支行账户62×××21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燕群与姚新华夫妻共同财产在中国工商银行崇仁支行62×××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6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太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