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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83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02中国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马建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马建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初18392号之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层整层,组织机构代码45576637-9。代表人王业,行长。委托代理人康倩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宁,男,汉族,1964年05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粤0304民初183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马建宁名下价值75617.09元的财产。于2017年7月10日查封被申请人马建宁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商报东路15号时代华庭华庭2栋6B的房产50%权利份额(房产证号:3000489593)。现原告以已收回逾期贷款及相关诉讼费用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马建宁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建宁名下价值75617.09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谢    婷人民陪审员 唐    琪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春玲(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