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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3执保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石明俊、石顶琼财产保全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石明俊,石顶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3执保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北上新区卫生行政大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吴文辉,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勇,男,系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石明俊,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侗族,农民。被执行人石顶琼,女,1981年1月11日出生,侗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从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石明俊、石顶琼财产保全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石顶琼在贵州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山支行的账号存款2279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石顶琼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顶琼在贵州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山支行的账号存款2279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绍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海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