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998号原告:秦某,女,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被告:杨某,男,1987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秦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于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