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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998号原告:秦某,女,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被告:杨某,男,1987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秦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于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