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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丽虹、张晓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丽虹,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957号申请人:叶丽虹,女,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张晓东,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婧,天津峰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叶丽虹与被申请人张晓东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107年8月25日作出(2017)津0103执保字78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晓东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予以冻结,现该案已被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晓东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畅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