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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马军与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正大世纪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正大世纪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林杰,乐柏年,董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1574号原告马军,男,汉族,1964年9月8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董富强、常慧梅(实习),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38427903。法定代表人:赵新士。被告河南正大世纪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7号,注册号410100100002959。法定代表人:乐柏年。被告郑州市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太康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674090。法定代表人:林杰。被告林杰,男,汉族,1965年3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乐柏年,男,汉族,1945年11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董岚,女,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诉被告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正大世纪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林杰、乐柏年、董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军在诉讼中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正大世纪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林杰、乐柏年、董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军撤回对被告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正大世纪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林杰、乐柏年、董岚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安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