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7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文琪与张建、骆彩虹、陕西安驿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安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快颐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琪,张建,骆彩虹,陕西安驿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安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快颐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7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文琪,女。被执行人:张建,男。被执行人:骆彩虹,女。被执行人:陕西安驿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遗址公园内云韶居一楼。法定代表人:张建,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西安安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3号九锦台商业北三区二层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建,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陕西快颐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十字东北角赛格国际购物中心七层。法定代表人:王建军,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文琪与张建、骆彩虹、陕西安驿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安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快颐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文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2017)陕0104民初531号调解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54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建名下车牌号为陕AHK6**奥迪牌汽车车辆档案。2017年3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张建名下银行保证金存款204500元,我院依法驳回民生银行的异议申请后,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又向我院提出异议之诉,现该案正在审理中。2017年9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建、骆彩虹、陕西安驿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安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快颐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7年8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骆彩虹名下银行账户17815元,扣除执行费3731元后将案款14084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朱文琪。申请执行人朱文琪向我院出具收据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娄 李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巩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