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6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青与张克龙、尤娴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张克龙,尤娴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6134号原告:杨青,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张克龙,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尤娴娴,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代理人:薛长虹,浙江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青与被告张克龙、尤娴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杨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青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杨青负担。审 判 员 周回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韩 俊-?PAGE?1?-?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