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刑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张文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AA,王A,张文华,肖某某,袁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刑终27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女,194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王某某配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某某之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某某之子)。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宾某某,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华,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雨湖大队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3日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某某,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王栏树酒店特色原料湘潭直营店经营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袁某某,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文华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王AA、王A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一六年一月五日作出(2015)雨法刑初字第2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王AA、王A,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袁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6)湘03刑终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刑初字第2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发回该院重新审判。刑事判决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院重新审理后于二○一七年六月十日作出(2016)湘0302刑初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王AA、王A,原审被告人张文华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开庭前未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送达开庭传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刑初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铁 湘审 判 员 徐辉代理审判员唐玉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望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