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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屈庆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庆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91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庆涛,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郓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同年7月11日被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公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庆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凯、乔建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庆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屈庆涛在菏泽市和平路万特广场四楼动岚健身俱乐部内,趁无人之机,使用铁片撬开被害人王某储物箱,将被害人王某的苹果6PIUS手机中的SIM卡取下后带走,并利用该手机卡登陆被害人王某的支付宝账号,分8次转走该支付宝账号绑定的工商银行卡内的35000元。公诉机关依据被害人陈述、物证照片、转账信息等相关书证、被告人屈庆涛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提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屈庆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屈庆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屈庆涛在菏泽市和平路万特广场动岚健身俱乐部内,趁无人之机,使用铁片撬开被害人王某储物箱,将被害人王某的苹果6PIUS手机中的SIM卡取下后带走。次日被告人屈庆涛利用该手机卡登陆被害人王某的188××××0026支付宝账号,分8次转走该支付宝账号绑定的工商银行卡内的35000元,其中1000元转账至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4000元转账至被告人屈庆涛使用被害人身份信息实名认证的196×××@qq.com支付宝账户内。被害人王某于2017年5月28日到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报案,2017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屈庆涛持有的三星SM-G9280手机一部予以扣押。另查明,2017年6月1日,被害人王某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用其身份信息实名认证的196×××@qq.com支付宝账号和密码,重新验证后将34000元转账至其188××××0026支付宝账户。案发后被告人屈庆涛的近亲属代其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屈庆涛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屈庆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郓城县司法局出具了建议对被告人屈庆涛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屈庆涛预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2017年5月27日17时许,他到菏泽市和平路万特广场四楼动岚健身房健身时,他将手机、钱包放到了物品储物箱后上了锁。20时许,他健身结束后回到物品储物箱处,拿出自己的苹果6plus手机显示未安装SIM卡,他以为是手机故障没在意。21时许,他的苹果6plus手机提示支付宝、微信被异地强行登陆,之后他便用自己的苹果6plus手机登陆支付宝、微信,检查后发现自己的苹果6plus手机中的SIM卡被盗。5月28日凌晨4时许,他发现卡号尾号为0165的工商银行卡在同日凌晨2时27分至凌晨3时20分内被盗刷了35000元,该被盗刷的工商银行卡预留手机号188××××0026。他通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发现第一笔转走的钱是1000元,通过支付宝转到“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次转走2000元,接下来转账四次每次5000元,再接下来又转账一次10000元,显示的对方信息均是“支付宝-王某”。由此,他确定被盗刷的工商银行卡中的钱系通过支付宝转走,之后查询自己的支付宝信息后发现,他实名认证的有两个支付宝账号,且都是用他的身份信息实名认证的,转走的8笔钱中,有7笔钱从他的支付宝账户188××××0026转入到一个不属于他的19开头的QQ邮箱支付宝账号,但他仅有一个支付宝账户188××××0026,于是他锁定了19开头的QQ邮箱支付宝账号的资金,并解除了他的个人信息认证。2017年6月1日他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用其身份信息实名认证的QQ邮箱支付宝账号和密码,重新验证后将34000元转到其常用的188××××0026支付宝账户后提取至其银行卡上的情况。2、书证(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案发、破案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屈庆涛的出生时间、家庭住址,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移动公司业主信息查询、办案说明,证实手机号150××××5853的机主是屈庆涛,开卡日期为2016年12月14日。(4)银行查询明细,证实2017年5月28日2时27分至3时21分,卡号尾号为0165的工商银行卡分8次先后向账户尾号为4977转账共计35000元。(5)办案说明,证实2017年8月1日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向杭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发布协查,协助调取支付宝账号188××××0026、196×××@qq.com的注册信息、转账信息及对手信息。2017年8月7日杭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通过网络案件管理系统回复了转账明细、登陆日志、账户明细,民警将回复的电子文档进行打印固定的情况。(6)支付宝信息查询,证实使用王某实名认证的两个支付宝账户为188××××0026绑定手机为188××××0026,绑定银行卡尾号为0165,该卡为借记卡、196×××@qq.com绑定手机为150××××5853,无绑定银行卡以及两个支付宝账号的登录情况。2017年5月28日,188××××0026支付宝账户向“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转账支出1000元、分7次对196×××@qq.com支付宝账户转账支出34000元。2017年6月1日,196×××@qq.com支付宝账户支出34000元到188××××0026支付宝账户。(7)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屈庆涛持有的三星SM-G9280手机一部予以扣押。(8)指认照片、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屈庆涛的指认作案现场、丢弃王某手机卡的地点及使用的涉案三星SM-G9280手机的特征情况。(9)和解协议书、收到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屈庆涛的近家属代其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屈庆涛的行为表示谅解。(10)郓城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评估表,证实郓城县司法局出具建议对被告人屈庆涛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3、被告人屈庆涛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屈庆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屈庆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预缴罚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屈庆涛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及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屈庆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三日内缴纳。)二、扣押于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的作案工具三星SM-G9280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倩审 判 员  王召庆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