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6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许林青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许林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68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425号农业银行大厦4-9楼,组织机构代码:89065065-3。负责人:高铁兵。委托代理人:曾玉珊、庄素,均系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林青,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许林青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本金9949.8元及其利息9030.30元、滞纳金5736.08元、其他费用1099.39元,共计115360.57元及之后的利息。邮递费42元、案件受理费2610元、公告费200元。因许林青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需终结案件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6856号案件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有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杨 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