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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信丰县铁石口镇某煤矸石加工厂、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丰县铁石口镇某煤矸石加工厂,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334号申请执行人:信丰县铁石口镇某煤矸石加工厂。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于立案执行信丰县铁石口镇某煤矸石加工厂申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晓审判员 江振宇审判员 王占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