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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5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国德、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德,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荣盛华府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5149号之一申请人:陈国德,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经理。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荣盛华府项目部,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八路聚财五路交汇处路北。负责人:薛祥,经理。申请人陈国德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荣盛华府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国德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荣盛华府项目部价值8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现代牌汽车和其担保人曹广民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宝马牌汽车共两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陈国德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现代牌汽车和陈国德的担保人曹广民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宝马牌汽车共两辆,限额8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