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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淼、刘金武、谭凌云、毛玉东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李淼,刘金武,谭凌云,毛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牛会军被执行人:李淼被执行人:刘金武被执行人:谭凌云被执行人:毛玉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淼、刘金武、谭凌云、毛玉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为无法找到三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22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邵 栋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