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民终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林、王兰侠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林,王兰侠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林,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理人:唐某,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系唐林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兰侠,女,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林因与被上诉人王兰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唐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唐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唐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许 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O一七年十月十三号日书 记 员  孟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