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邵国旺与孟磊阳、周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国旺,孟磊阳,周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邵国旺,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孟磊阳,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周海涛,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国旺与被执行人孟磊阳、周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607号案件的执行。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李 祯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