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林超群与华凯、华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超群,华凯,华君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初1649号原告:林超群,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告:华凯,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华君清,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林超群与被告华凯、华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华凯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华君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17)浙0802民初1649号民事裁定,并已执行完毕。本案原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已当庭宣判,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华凯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两被告系父子关系。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华凯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及现金等多种方式向被告华凯交付借款。2017年3月21日,经原、被告结算确定华凯尚欠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由华凯、华君清在结算单上签字捺印。当天,华凯向原告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约定月利率3%。华君清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字捺印为华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华凯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华君清也未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诉请如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华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林超群借款500000元及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华君清对华凯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君清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华凯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470元,由华凯、华君清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建国人民陪审员 郑昌富人民陪审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严高鹏书 记 员 徐 蓝·?PAGE?-2-?··?PAGE?-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