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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行赔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佘艳波与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艳波,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12行赔初6号原告佘艳波,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委托代理人余小波,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望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易涛,局长。委托代理人房炬,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雍军君,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系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新镇。法定代表人曹文,主任。行政机关负责人胡勇,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卞四平,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佘艳波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行政综合执法局、第三人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佘艳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佘艳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艳波撤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周红宇审 判 员  匡国梁人民陪审员  瞿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虢江南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