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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程志花、余再尧与胡水法、石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花,余再尧,胡水法,石小,徐宗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501号原告:程志花,女,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原告:余再尧,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被告:胡水法,男,195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被告:石小女,女,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第三人:徐宗茂,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志花、余再尧与被告胡水法、石小女,第三人徐宗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志花、余再尧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程志花、余再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志花、余再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程志花、余再尧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汪志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程慧君书 记 员 方文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