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花金安与王守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金安,王守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2154号原告花金安,男,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王守省,男,成年,汉族,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花金安诉被告王守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花金安不能提供被告王守省准确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守省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驳回原告花金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胜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