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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花金安与王守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金安,王守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2154号原告花金安,男,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王守省,男,成年,汉族,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花金安诉被告王守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花金安不能提供被告王守省准确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守省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驳回原告花金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胜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