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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124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泰州华敏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泰州华敏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负责人:金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剑,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华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该表人:梅敏,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敏,总经理。本院受理的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泰州华敏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泰州华敏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由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红祥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清 来自